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威**有限公司撤回对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由河南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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