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田**等与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田**因与被上诉人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3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田**及委托代理人李**、秦*,被上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39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陈**、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