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田**因与被上诉人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3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田**及委托代理人李**、秦*,被上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39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陈**、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