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州**铺机厂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郑州**铺机厂于2014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查封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责任公司名下的所有财产及股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系吉林省**责任公司,而股权系个人财产,因此,申请人对于查封该公司股权的申请不妥,其他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省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房屋四处,建筑面积分别为:1805.44平方米、1336.44平方米、218.4平方米、150平方米(产权证号:吉房权证蛟**SY00000624号、SY00000620号、SY00003801号、SY00003802号);
二、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省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土地,面积为16902平方米,土地证号为:蛟国用(2011)第02810194号;
三、查封被告吉林省**责任公司全部生产设备(财产清单见附表);
上列财产查封房屋、土地期限均为三年。
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屋、土地、生产设备由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但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