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诉被告宁**、陶**、苏*、苏**、苏**、苏**、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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