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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封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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