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路**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中,上诉人路**以双方己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路世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