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杨诉被告黄**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杨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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