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礼貌与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礼貌与被上诉人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朱礼貌于2015年9月17日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确认2015年7月29日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2、郭**返还租金48000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牧民一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朱礼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朱礼貌于2016年3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礼貌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朱礼貌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朱礼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