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新晖**洛阳分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新晖**洛阳分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新晖**洛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新晖**洛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郑州**司洛阳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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