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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承意与朱**、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贺**诉被告朱**、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2月7日被告朱**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3月7日被告朱**再次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6月7日归还。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被告王*与被告朱**系夫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此债务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朱**、王*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庭审中,原告提交证据:借据两份,证明原告贺承意与被告朱**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朱**、王*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根据庭审原告的陈述及本案的有效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2月7日被告朱**向原告贺承意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贺承意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借款人:朱**2014年2月7日”。2015年3月7日被告朱**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贺承意现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2015年6月7日归还/借款人:朱**2015年3月7日”。以上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

另查明被告朱**与被告王*于2014年4月30日在获嘉县民政局办理补领结婚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贺承意提供的被告朱**签写的借条,可以认定被告朱**分两次借原告贺承意现金共计40000元的事实,该借款被告朱**应予归还。被告王*与朱**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借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朱**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朱**、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贺**借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即400元,由被告朱**、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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