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与中国人**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因与被上诉人郝**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民财险的委托代理人贺宪锋,被上诉人郝**的委托代理人杨*、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郝**为其所有的豫C×××××号徐*XZJ5164JQZ12汽车起重机在人**险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人**险特种车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击、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1、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2、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期间自2014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4日。郝**称2014年11月14日,其豫C×××××号汽车起重机在洛阳景华路××××路一拖工地吊装时第一节大臂闪断,郝**当即通知人**险出险并申请定损及理赔,人**险之后给郝**的司机发送手机短信:“李超伟您好,车牌号为豫C×××××出险车的定损金额为41136.00,请确认。如有异议,请与定损员联系,联系电话为152××××5070……(中**财险)”。后郝**在徐*洛阳**务中心维修车辆,花费配件、维修费共计53273元,并为该车支付施救费2000元。2015年4月7日,人**险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称郝**发生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不予理赔。郝**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郝**在人民财险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事故处于保险期间内,故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人民财险应予以依法赔偿。人民财险虽辩称郝**车辆损失不属于保险范围内,但却未能说明具体理由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对于其意见原审法院不予认可。另根据人民财险提供的特种车保险条款,本案车辆损失的事实并不存在责任免除的相关事由。郝**提供相关发票证明其维修费及施救费,施救费属于合理、必要的损失,因此,郝**要求人民财险支付53273元的车损费及2000元施救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人民财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郝**支付车损保险金53273元及施救费2000元,共计5527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人民财险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上诉人诉称

人民财险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事故原因不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事故是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郝**只提供了自述的事故说明,没有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事故的证明,且其中的事故时间与法院认定的时间矛盾。郝**承认导致事故的原因是支车时没有看好地面情况,吊装时侧歪,违反安全装载规范,保险人不应赔偿。人民财险给郝**发送短信只是确定定损金额,是否要赔偿还要进一步调查事故原因和过程。且该短信没有显示发送时间,不能证明是人保财险对赔偿的认定。二、车辆维修费事实不清,证据存疑,维修程序违反约定。徐*洛阳**务中心维修报价清单只有项目、金额和郝**签名,没有维修人员签名和服务中心盖章。维修过程中,人民财险没有实际参与,对维修费真实性有异议。维修费发票一张金额为41130元,开票日期为2015年1月7日,另一张金额12143元,开票日期为2015年9月21日,日期及样式完全不一样。三、车辆施救费2000元,郝**只提供发票一张,日期为2015年1月7日,与事故时间2014年11月14日相距较长。看不出该票据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车辆的施救费为2000元。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郝**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郝**为其豫C×××××号车在人民财险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人民财险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保险车辆因在吊装作业中大臂折断,符合《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的约定“1、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2、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人民财险应对郝**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人民财险上诉称事故原因不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事故是保险事故,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关于车辆维修费和施救费,郝**提交有相关发票,足以认定其损失客观真实,人民财险虽然对此不予认可,但不能提交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原审据此作出判决依据充分。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