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漯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漯**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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