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杨**、原审被告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濮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杨**、原审被告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0日20时许,杨**驾驶豫JY2577号轿车与步行的杨**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杨**受伤住院治疗6天,花费医疗费用2,890元。本事故经台前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无事故责任。杨**提供户籍证明证实其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并出具证明,证实其在台前县**有限公司打工。杨**单方委托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庭审时提出重新鉴定,后经台**院委托濮阳腾龙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另查明,豫JY2577号车辆所有人为郭*,该车在平安财**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200,000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有效期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给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杨*全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因豫JY2577号车在平安财**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200,000元且不计免赔,故平安财**支公司应优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内对杨*全的损失予以赔付,不足部份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予以赔付。根据双方质证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认定如下费用:医疗费:2,890元。营养费:10元/天×6天=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6天=180元。交通费:10元/天×6天=60元。伤残赔偿金:杨*全经两次鉴定,均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故对杨*全主张的伤残赔偿金20,442.62元/年(河南省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年×20%=73,593元予以认定。鉴定费:700元。精神抚慰金:杨*全主张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平安财**支公司认为过高,本次事故致使杨*全两处十级伤残,给其本人和家人带来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故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误工费:杨*全主张误工标准按制造业行业标准64元/天计算,误工天数计算至定残之日前一天为124天,予以认定,误工费计为64元/天×124天=7,936元。护理费:杨*全主张由其子杨**护理,按交通运输行业标准80元/天计算,平安财**支公司认为,仅凭一张驾驶证,仅能证实其驾驶能力,不能证实其行业,故按照居民服务业计算其护理费,计为69.5元/天×6天=417.19元。以上共计95,836.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平**濮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杨*全95,836.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杨*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9元,由被告中国平**濮阳中心支公司承担2,196元,由原告杨*全承担223元”。

上诉人诉称

平安财险濮阳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杨**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办法》的规定,两处十级伤残应按12%的系数计算。原审残疾赔偿金计算有误,多判平安财险濮阳支公司承担29,436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杨**辩称:受害人处于多处伤残等级时,所附加的系数,只要不超过同等级别的系数就不为过,杨**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原审按20%计算其伤残赔偿金系数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未到庭答辩。

郭*未到庭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原审在杨**构成伤残的最高等级的基础上增加一级,按照20%计算杨**的伤残赔偿金系数并无不当,平安财险濮阳支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6元,由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