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永安**丘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佳乐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永安**丘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佳乐保险纠纷一案,本院查明,上诉人永安**丘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收到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后,于2015年2月12日向睢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经**民法院2015年2月28日通知催交,上诉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7日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永安**丘中心支公司未在上诉期内交纳上诉费,经人民法院催交,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法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永安财产**商丘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