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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礼诉被告济**有限公司、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礼诉被告济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司)、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礼、被告安**司的委托代理人楚玉战、王**、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于2009年12月20日、21日在阳光花苑大门口售楼部内交纳首付款78400元,被告李**给其出具了加盖有“阳光花苑8号楼项目部专用章”的收据,并且与李**签订一份阳关花苑购房俱乐部入会申请书(即购房协议),协议上写明房屋位置在济源市阳光花苑(济渎大道新市委党校对面)8号楼一单元7层西户,面积89平方米(待换合同时以市房管局测定面积为准),价格2236元/平方米,总房款价款199000元,优惠金额19847元,优惠后房款178000元,并约定交房时提供房产证。李**在协议上签字并口头承诺很快交房。2010年9月3日-10日,其在售楼部补交房款及车库款32400元,李**给其出具收到条。2012年11月份,其在阳光花苑大门口墙上看到安**司对阳光花苑5#、8#、12#楼的通知中第二条显示:凡是没有济源**有限公司财务科出具收据的阳光花苑小区5#、8#、12#楼购房者均不合法,济源**有限公司一律不认可,并且不办理任何手续。2013年7月30日,李**作为甲方又与其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甲方保证8#楼8月底交房,若不按时交房,甲方付给乙方每户5000元/月。其于2013年9月2日带着70000元,准备将款交给安**司和李**,但不让交款,让其等候通知。其多次找李**理论,至今未给其交房。现请求判令1、二被告延期不给其交房及配套车库的违约金85000元(违约金从2013年9月起按每月5000元计算至2015年1月)及2015年1月以后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从2015年2月计算至交付房屋及配套车库之日止);2、二被告给其交付阳光花苑8号楼一单元7层西户住房一套及配套车库。

被告辩称

被告安**司辩称:其公司并不认识原告,与原告未进行过任何房屋买卖行为,原告所诉的房屋系第二被告李**开发收益,系与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公司不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辩称:第一、诉称房屋所在的8号楼占用土地使用权属于被告安**司,其以每平方米500元至600元的价格向安**司交纳配套费,其才有权利在该土地上开发并出售房屋,所以其出售房屋的行为应当视为二被告的共同行为;第二,开发房屋及售房的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均应当由安**司办理;第三、原告并没有按照2013年7月30日与其签订的协议于8月底交纳总房款的65%,其交付房屋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告也存在违约行为;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安**司系济源市阳光花苑小区开发商,李**向安**司交纳配套费承建了该小区5#、8#、12#楼的建造。由于李**系建筑商,无对外售房的资质,安**司允许李**借用其公司名义对外售房。安**司称李**对外售房须经安**司签订合同,款项应交到安**司。2009年12月20日,原告与李**签订了一份《阳光花苑购房俱乐部入会申请书》,主要内容载明有:“预留房源位置(济源市阳光花苑8#楼一单元7层西户)、房源建筑面积(89平方米)、销售价格(2236元/平方米)、总房款(199000元)、优惠后预留房源总房款(178000元)、会员首交会费额度(53400元)、当日已交会费金额(53400元)。……1、甲方(济源市**有限公司阳光花苑购房俱乐部)收到乙方(预留房源会员)首交的会费后,及视为乙方已将交纳预留房源定金,甲方对乙方所选定的房源不得出售他人,并有义务为乙方预留至转签为正式购房合同。2、乙方向甲方所交会费(预留房源定金)在乙方购房时可以直接抵冲首付购房款。……5、其他事项:交房时提供房产证,车库预交25000元,按每平方2400元,见收据为准。”甲方委托人处系李**签字,乙方为郭庆礼签字,合同上加盖有阳光花苑8号楼项目部专用章。当日,原告即支付李**53400元,2009年12月21日原告支付李**车库定金25000元,均系李**给原告出具收据,收据上加盖阳光花苑8号楼项目部专用章。2010年9月3日,原告又交纳车库订金23000元,2010年9月10日原告补交房款9400元,均由李**给原告出具收到条。安**司于2012年11月2日发出一份《关于济源**有限公司开发的阳光花苑小区5#、8#、12#楼售房情况说明的通知》,通知内容为:“5#、8#、12#楼各购房者:一、凡是有济源**有限公司财务科出具收据的阳光花园小区5#、8#、12#楼购房者,请携带济源**有限公司财务科出具的收据到济源**有限公司登记确认。(确认时间:2012年11月5日-10日)。二、凡是没有济源**有限公司财务科出具收据的阳光花园小区5#、8#、12#楼购房者均不合法。济源**有限公司一律不予认可,并且不办理任何手续。”

2013年7月30日,李**(甲方)与原告(乙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一、8#楼于8月底乙方向甲方交纳总房款的65%,……,由甲方将所有款项交给安**司,并由安**司开具购房收据,乙方在安**司所开具的购房收据上签字同意后,甲方将钥匙交给乙方,同时保证交房时,通水,通电,天燃气在交房后三个月内开通;二、甲方保证8#楼8月底交房……,若不按时交房,甲方付给乙方每户5000元/月;……四、凡甲方备注办理公积金、房贷的住户,甲方将先期按照银行同期公积金或房贷利率贷款给乙方,乙方每月按时向甲方无条件交纳本金和利息,若乙方三个月内不按时交纳本金和利息,甲方有权收回此房,另行销售。……六、乙方将房款补齐后,由李**负责提供房产证。办证前手续费由甲方承担。……”。现原告所购房屋未予交房,原告也未交纳剩余房款。

另查明,济源市阳光花苑小区现没有合法的开发和销售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因该房屋目前不具备合法销售条件,可待具备条件后另寻途径解决,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依法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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