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奔**限公司、原审被告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一初字第2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陈**,被上诉人河南奔**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王**,原审被告崔**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一初字第2426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