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奔**限公司、原审被告崔**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奔**限公司、原审被告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一初字第2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陈**,被上诉人河南奔**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王**,原审被告崔**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一初字第2426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