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河南中**限公司、河南**限公司产品责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中**限公司、河南**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河南中**限公司、河南**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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