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河南**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于2015年1月21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与河南**限公司共同偿还王*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清偿之日至),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刘*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和河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蓝澜,王*的委托代理人赵**,王**、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5)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