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暴**与王**、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暴**与被告王**、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暴**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暴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暴永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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