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暴**与被告王**、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暴**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暴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暴永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郭**与中牟**员会、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孟建有、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中牟县**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中牟县**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中牟县**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财保险南**司)因与被上诉人牛**、唐河**庄小学为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顾**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中国人民**司唐河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展付山、李**因与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