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业路信用社诉被告焦作市**备有限公司、焦作市**责任公司、蔡**、梁**、陶**、吴**、王**、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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