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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季*、杜**、张**、连**、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被告季*、杜**、张**、连**、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即1950元,由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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