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信用社诉被告赵**、李**、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信用社以起诉状书写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17元,由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信用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