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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现**限公司与河南**有限公司、焦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现**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与被上诉**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焦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司于2014年4月1日向山**民法院提起诉讼,山**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山民一初字第000275号民事判决,现代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超、许*,被上诉人天**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澳**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全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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