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薛**、郭**、王**、王**、王**、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业路信用社与刘*、李**、李*、刘*、范文枝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市方明贸易有限公司、焦作**有限公司、王**、凌**、刘*、黄*、寿继山等金融借款一审民事裁定书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郭**、王**、冯**、姬海军、刘**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与申**、郜**、蔡*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与成龙花、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韩*、安守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