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薛**、郭**、王**、王**、王**、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薛**、郭**、王**、王**、王**、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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