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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职某甲、职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职*甲、职*乙、职*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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