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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余**与被申请人天安保险**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余**与被申请人天安保险**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新**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2月,余**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余**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韩**车上人员错误,韩*于事故发生时从驾驶室被抛出,脱离了事故车辆,此时韩*已不属于“车上人员”,而应属于交强险规定的“第三者”,《人民法院报》已有这方面案例。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金15万元及理赔费用5500元,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天安保险**中心支公司申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前、发生时,受害人韩*都是乘坐在投保车辆上,其间没有任何变化。受害人韩*从驾驶室被抛出是因货车车门未关好所致,不属于交强险规定的第三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适当。申请再审人余**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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