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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等95名原信阳市**有限公司股东与上诉人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信**车修理有限公司企业兼并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等95名原信阳市**有限公司股东与上诉人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信**车修理有限公司企业兼并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10)信Im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10)信Im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9500元,退还上诉人周**等95名原信阳市**有限公司股东和上诉人信**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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