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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农**m河支行与被上诉人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农**m河支行(以下简称农行Im河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09)信Im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农行Im河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吕**、徐**,被上诉人沈**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09)信Im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农**Im河支行。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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