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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孟**与被告信阳市中心医院、赵*、马**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孟**与被告信阳市中心医院、赵*、马**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孟**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孟**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30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原告金*、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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