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孟**与被告信阳市中心医院、赵*、马**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孟**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孟**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30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原告金*、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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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与被告信阳市中心医院、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信阳市中心医院、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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