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城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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