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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代迫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代迫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代迫迫以本案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代迫迫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因被上诉人代迫迫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上诉人孙**的上诉理由,不再进行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代迫迫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上诉人代迫迫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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