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城市**有限公司与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城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城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永城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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