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城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城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永城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蒋**、原审被告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乐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丘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郭**、郭*乙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郭*、郭*与中国太平洋**丘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上诉人尹**、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永城市**责任公司与河南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宗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永**司河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永城市演集镇**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代迫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