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信阳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信阳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因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阳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时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