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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司济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济源支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源市**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公司)、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焦作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司济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济源支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源市**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公司)、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李**、开**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诉至济**民法院,请求判令人财保险济源支公司、平安**支公司支付保险金157990元,济**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2)济*二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人财保险济源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济**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人财保险济源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4)济**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和济**民法院(2012)济*二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法改判驳回李**要求其赔偿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人财保险济源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李**与其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与一审被告平安财**支公司之间是基于侵权纠纷而产生的保险合同关系,这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当合并审理。本案案由为保险合同纠纷,并且李**并未起诉侵权人,故本案不适用《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二、其公司不应当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李**只能获得一份赔偿。李**的各项损失已由一审被告平安财**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足额赔偿。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害人只能获得一份赔偿而不是重复赔偿,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是侵权人,并非雇主。三、由于被申请人李**放弃追偿权,其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明显不公,故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4)济**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和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二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法改判驳回李**要求其赔偿100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交通事故相对方车辆在平安财险焦作支公司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针对的是车上人员以外的第三人,而本案所涉车辆在人财保险济源支公司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针对的是本车人员,两者依据的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保险赔偿纠纷,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且我国法律也未规定两者不能同时赔偿,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财保险济源支公司申请再审称李**的各项损失已由相对方予以全部赔偿,李**放弃向第三人的追偿权,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人财保险济源支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人民财**源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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