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梁**、朱**、任**、任松恒诉焦作市**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公司)、中国平安财**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均滚、梁**、朱**、任**、任**与被告焦作市**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公司)、中国平安财**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均滚、梁**、朱**、任**、任松恒诉称,2012年7月20日2时30分,李**驾驶豫HB****(挂豫H***F)号重型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10线316KM+100M处,尾随相撞于前方违章停于路西的李**驾驶的晋J*****(挂晋JD***)号重型半挂牵挂车的尾部,致在副驾驶坐的乘车人任**死亡,两车受损。事故经榆林市公安交管部门处理,李**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任**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查,事故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交运博爱公司,在被告平安财险处投保座位险,限额20万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平安财险协商理赔任**的座位险赔偿事宜,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平安财险支付原告座位险20万元,被告交运博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任均滚、梁**、朱**、任**、任**诉讼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本案中,原告任均滚、梁**、朱**、任**、任**以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有座位险为由,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系保险合同纠纷,然根据原告诉状及其提供的保险单等证据可以看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被告交运博爱公司而并非五原告,故此原告任均滚、梁**、朱**、任**、任**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座位险,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任均滚、梁**、朱**、任**、任**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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