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焦**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焦作市分公司、中银保险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69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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