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贾**、赵*、伦**、郑**、韩**、刘*天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建成、赵*、伦**、郑**、韩**、刘*天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贾建成、赵*、伦**、郑**、韩**、刘*天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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