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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郎**、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余*、张*雇员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郎**、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余*、张*雇员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郎**、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郎**、上诉人刘*撤回上诉,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郎**、上诉人刘*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郎有全、刘*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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