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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信阳中**责任公司、朱**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信阳中**责任公司、朱**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被上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何效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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