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信阳中**责任公司、朱**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被上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何效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