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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信**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信阳神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阳神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郭**,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信阳市平桥区龙井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冯*、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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