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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乾**限公司与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乾**限公司、河南乾**限公司107国道漯河境段改建工程A2标项目经理部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乾**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常**,上诉人河南乾**限公司107国道漯河境段改建工程A2标项目经理部委托代理人王**、王**,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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