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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亚翔**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亚翔**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赵*、被上诉人亚翔**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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