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丁*诉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漯河市住房保障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2016年1月4日受理后,原告丁*于2016年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上诉人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源汇分局与被上诉人河南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漯河市装饰装修总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亚翔**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常**、原审被告魏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诉被告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漯河**限公司与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亚翔**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冯**诉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漯河市装饰装修工程总公司、第三人漯河汇**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漯河市装饰装修工程总公司、第三人漯河汇**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田*、张*、原一审第三人王*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