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漯河市装饰装修总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原告李*于2015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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