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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田*、张*、原一审第三人王*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田*、张*、原一审第三人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漯民终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上诉人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漯立民申字第118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提起再审后,于2016年3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李**的委托代理人黄**、刘**、被申请人田*、张*的委托代理人王**、张**到庭参加诉讼,再审申请人李**、被申请人田*、张*、原一审第三人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5)漯民终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和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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