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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团)诉被告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临民北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邦*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漯河**民法院于2015年6月14日作出(2015)漯民终字第5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团的委托代理人崔**、王**,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邦*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北**团诉称及反诉辩称:2004年春,为了扩大企业影响,北**团花费10万元在京广铁路临颍段与省道S329交汇处的涵洞桥两侧安装了广告牌。2008年5月,河南邦*未经北**团同意,擅自拆除北**团的广告牌,并安装广告设施,给我公司造成10万元的经济损失。2008年5月29日,北**团与河南邦*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有效期3年,价金18万元。2011年5月29日合同到期后,双方约定无偿使用一年。我公司先后分4次给河南邦*汇款23万元,扣除18万元,河南邦*仍多收我公司广告费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河南邦*应对毁损广告及时维护和修复,但2009年12月至2013年12月底,河南邦*严重违约、失职,我公司多次要求河南邦*履行义务,河南邦*先是承诺尽快维修,但迟迟不予履行。无奈我公司只好自行维护,为此花费54133元。2014年8月中旬河南邦*无事生非,其私自拆除原告广告画,并据为已有。为此特提起诉讼,诉请依法判令河南邦*停止侵权,赔偿广告牌制作安装费10万元、维修费54133元,退还多收广告费5万元,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共计304133元;判令河南邦*返还北**团的广告画面,不能返还的照价赔偿;诉讼费由河南邦*有限公司承担。同时北**团辩称其不拖欠河南邦*广告费。河南邦*称2011年5月29日后按每年5万元支付广告费与事实不符。河南邦*主张违约金及利息没有依据,请求依法驳回河南邦*的反诉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邦*辩称及反诉称:1、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仅应当审理侵权产生的纠纷,而北**团诉请”维修费、多收广告费”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之内。2、”赔偿广告牌制作安装费10万元,维修费5.4133万元、退还多收广告费5万元”的诉请均超过诉讼时效。3、河南邦*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北**团主张赔偿安装费10万元、经济损失10万元均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2008年5月份河南邦*没有拆除北**团广告牌。2014年8份由于北**团欠付广告发布费,经催要,河南邦*为维护自身权利才将广告画面去掉。4、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9条第2项约定,河南邦*未收到北**团关于损毁的通知,对维修费用不予认可。5、关于退还广告费问题,该5万元费用是北**团支付2012年度的广告费,至今北**团还欠2年多的广告费,不存在退费问题。6、由于北**团欠付部分广告费用,待该部分费用支付完毕后,河南邦*再返还广告画面。7、2008年5月29日河南邦*与北**团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签订后,反诉人如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北**团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在合同约定发布期限届满之后,北**团仅支付了河南邦*10万元。后双方经协商同意北**团继续支付已欠的8万元广告费的基础上,按每年5万元的广告费用续签双方的合同。截止2014年7月29日止,北**团共计拖欠广告费10.83万元,利息1.0479万元,违约金1.083万元。为此特提出反诉,要求北**团支付拖欠的广告费10.83万元及利息1.0479万元,北**团支付违约金1.083万元,反诉费由北**团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和有关广告公司签订协议,在铁路涵洞桥两侧安装了广告牌,发布公司广告。原告诉称,2004年挂广告时已经征得铁路部门同意。河南邦*分别于2008年3月28日、2011年5月7日和铁路部门签订《郑州铁**段桥涵设备加挂广告协议书》,合同期分别从2008年5月8日至2013年5月7日、2011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2008年5月份,北**团原使用的广告牌被拆掉。同年5月29日,北**团作为甲方,河南邦*作为乙方,签订了格式填充合同《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其中合同约定:”……四、广告发布期限:2008年5月29日至2011年5月29日止。五、广告发布费金额:金额共18万元……。六、付款:广告画面上去后支付现金壹拾万元整,2009年5月29日支付肆万元整,2010年5月29日支付现金肆万元整。……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履行如约支付广告费的义务。……3、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期限界满后,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但是甲方应在广告发布期限届满前6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协商续约的条款,否则视为甲方放弃优先续约权。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乙方负责广告发布期间户外广告媒体的安装、维护和日常保养,对于发布期间发生的损毁,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3日内修复。……十二、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首期款,……甲方应每日按逾期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15日内仍未向乙方付款,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费总额10%的违约金;如甲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则起止日期以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3、如甲方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后,乙方未能按双方约定发布广告时,逾期15天之内,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广告发布费的5‰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费总金额5%的违约金;如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广告发布时间顺延,乙方按广告发布费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河南邦*如期将北**团的广告画面发布。北**团分别于2009年11月11日支付9万元,2010年8月24日支付1万元,2011年7月21日支付3万元,2012年5月20日支付10万元。2011年5月29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北**团称,(合同)2011年5月29日到期,但期满后双方达成口协议,我方再支付5万,用到2020年5月7日。河南邦*称,没有签书面合同,广告费每年5万,具体时间参照之前的合同。2014年8月份河南邦*将北**团的广告画面撤掉。双方因合同履行期间、广告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发生纠纷。

另查明:1、北**团称其在争议涵洞桥两侧原有两个广告发布架被河**君无故拆掉,为此损失10万元,要求河**君赔偿,河**君不予认可,北**团未提供河**君拆掉广告发布架的有关证据材料。

2、北**团称其公司因河南邦*未尽到维护修复义务,为了企业形象,北**团无奈自己进行维护,花费39133元,要求河南邦*予以赔偿,并提供了有关画面损毁情况照片及维修凭证,河南邦*对此不予认可,提出未接到北**团的通知,而且其公司进行过维护,提供了两份共计1800元的支付维修费用收据。对此,北**团不予认可。北**团提供维护费用中有15490元正规票据。

3、北**团称2013年12月19日,北**团花费15000元重新制作了广告画面张贴发布广告,河南邦*在未和北**团协商及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将北**团的广告画面撤掉,河南邦*对于撤掉画面予以承认,但是提出由于北**团欠付部分广告费用,待该部分费用支付完毕后,河南邦*再返还广告画面。

4、河南邦*反诉北**团因未及时支付广告费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即2012年5月30日至2014年8月30日的广告费10.83万元及利息10479元,违约金1.083万元,并承担反诉费。对此反诉内容,北**团称不拖欠河南邦*广告费,每年5万元广告费与事实不符,河南邦*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也没有依据。

5、庭审后,双方诉争广告位悬挂上了”浙商**公司”的广告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团与河南邦*于2008年5月29日所签订的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对该合同均无异议。2011年5月29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北**团称,(合同)2011年5月29日到期,但期满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我方再支付5万,用到2020年5月7日。河南邦*称,没有签书面合同,广告费每年5万,具体时间参照之前的合同。2014年8月份,双方发生纠纷。2011年5月29日至2014年8月份长达三年间,北**团支付了5万元,河南邦*也未向北**团主张其它费用,足以说明广告费并非河南邦*所主张的每年5万元,因此本院采信北**团的主张。北**团要求河南邦*支付39133元维修费用,河南邦*虽不认可,但承认其负有维修责任。北**团主张维修费用39133元,仅提供了15490元的正规票据。因河南邦*负有维修责任,本院对15490元的维修费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北**团称其制作广告画面花费了15000元,画面现被河南邦*扣留。河南邦*对画面扣留一事也予以承认。河南邦*擅自将北**团的广告画面扣留,于法无据,应当予以返还。北**团诉请法院判令河南邦*停止侵权、赔偿(2004年北**团所立广告牌)广告牌制作费10万元,因不属合同纠纷,本案不予处理。北**团诉请河南邦*退还多收广告费5万元、经济损失10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河南邦*反诉北**团违反合同,要求北**团支付拖欠广告费10.83万元及利息1.0479万元、违约金1.083万元,双方当事人庭审中都认可续签合同,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表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达成了共识。但双方对于口头协议的内容各执一词,从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可以表明,双方都同意北**团继续使用此广告位进行广告发布,在产生纠纷前河南邦*三年来未向北**团追要过广告费,表明对北**团长期使用广告位的认可,北**团的陈述与事实相符,河南邦*的陈述存在合理怀疑。因此,河南邦*的反诉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维修费15490元。

二、被告河南**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的广告画面。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河南**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860元,由河南省**有限公司负担4860元,由河南**限公司负担1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46元,由河南**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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