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柘城县中医**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柘**医院于2015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柘城县中医院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柘城县中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柘城县中医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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