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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柘城**卫生院与被上诉人董**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柘城**卫生院与被上诉人董**医疗损害纠纷一案,2015年4月10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柘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柘城**卫生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柘城**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段*,被上诉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8月12日,上诉人柘城**卫生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柘城县远襄镇卫生院撤回上诉。

上诉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柘城县远襄镇卫生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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