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高潮、郭东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张**与被上**人民医院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张**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经征求被上**人民医院的意见,被上**人民医院同意上诉人张**撤回原审起诉,本院对上诉人张**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依法准许。因上诉人张**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上诉人张**的上诉理由,不再进行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张**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