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原告孟**与被告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孟庆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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