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原告孟**与被告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孟庆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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